文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2-20
按照《关于出租汽车使用新功能计价器的通知》(沈出租发〔2011〕38号)文件精神,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推行了“城市一卡通”出租汽车IC卡结算系统,使用新功能计价器。为配合出租汽车新功能计价器的推广,我局决定推行带有刷卡结算功能的《辽宁省沈阳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沈阳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为卷式发票,采用60克彩纤纸印制,发票规格为127 mm×44mm,每卷发票100组,其中前99组为发票联,第100组为累计存根联。(具体票样附后)
二、《辽宁省沈阳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于2012年4月1日启用。
附件:1.辽宁省沈阳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发票联
2.辽宁省沈阳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累计存根联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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