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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南堡盐场等15户受灾企业减免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 文号:冀地税函[2004]3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28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堡盐场等15户受灾企业

                              
             文号:冀地税函[2004]3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28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堡盐场等15户受灾企业减免资源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56号)收悉。今年6至10月份,我省沿海一带受到狂风暴雨袭击,灾害性天气给河北省南堡盐场等15户制盐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减免15户企业2004年度资源税4524万元(详见附表)。

  你局要负责对河北省南堡盐场以前年度欠缴资源税做出清欠计划,并报省局备案。

  上述15户企业所减免税款要全部用于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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