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04]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