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7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经于2011年10月26日文山州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文山州地方税务局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州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1)制造业:0.5%;(2)加工、修理业:0.5%;(3)商业:0.5%;(4)交通运输业:0.5%;(5)采掘业:0.5%;(6)砖瓦行业:1%;(7)建筑安装业:1%;(8)装修装饰业:2%;(9)饮食业:0.5%;(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12)其他行业:2%。
四、执行时间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本意见执行。
登记说明
为规范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文山州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6号)。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意见对文山州内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