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10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9日昭通市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全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昭通市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
(1)制造业:0.5% ;
(2)加工、修理业:0.5%;
(3)商业: 0.5% ;
(4)交通运输业:1.5% ;
(5)采掘业:2% ;
(6)砖瓦行业:1% ;
(7)建筑安装业:2 % ;
(8)装修装饰业:2.5% ;
(9)饮食业:1.5% ;
(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 ;
(11)文化、体育业:2.5% ;
(12)娱乐业:3% ;
(13)其他行业:2%。
四、各地要做好大集中系统中附征率的修改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新的附征率及时贯彻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