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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8  浏览次数:348
核心提示: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4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

                              

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4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特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医疗行业启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住院和门诊两种,适用于规模较大、有住院或门诊业务,并且能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已审批的医疗行业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医疗机构的挂号业务,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对于规模较小、无开票软件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或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本公告不适用于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票据的医疗机构。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门诊式样)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住院式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下载附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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