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10]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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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此文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适用比例问题,按冀地税发〔199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