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04]19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30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