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 文号:冀地税函[2004]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20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冀地税函[2004]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20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