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11]1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棉花加工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年度起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