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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文号:秦地税函[2004]1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

                               
                  文号:秦地税函[2004]1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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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秦皇岛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委托代征工作落到实处,力争使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征管上有所突破。

    二、地税部门、国税部门要密切协作,搞好配合,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三、对代征工作中存在问题或建议,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及时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地方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税务局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环节,对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代征单位所在地确定。

    代征单位所在地在设区市和县级市市区,包括在郊区、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代征单位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代征单位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为百分之三;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一。

    第九条  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必须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见《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代征期限和代征范围。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委托代征税、费时应按规定使用地方税务局票证,并按票证使用相应制度解缴代征税、费。具体入库款项和级次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发相应应用软件,推广使用机打税票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国、地税务机关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和信息的共享,但要确保传递信息资料的安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实物传递的方式进行信息交流。纳税信息传递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增值税、消费税 入库信息。

    (三)涉外增值税、消费税入库信息。

    (三)增值税、消费税抵、免、退信息。

    信息资料实行同级国、地税务机关平行传递,征管范围不一致的由双方确定。县级(含)以下国、地税务机关每月传递一次;市级国、地税务机关每季度传递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定期联系和情况反馈制度,针对代征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搞好协调和配合。

    第十四条 对国、地税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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