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作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函[2007]3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

文号:新地税函[2007]3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

    近期,区局陆续收到一些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咨询,询问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是否有调整。经请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没有作出调整。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请各地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新地税四字[2000]01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6]3号)精神,切实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