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06]2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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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同地税发[2006]234号)收悉,经省局调查核实,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大同水泥厂”,该厂是建国后国家投资兴建的一座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已连续运转五十多年,为支持地方经济、安置就业等做出了一定贡献。1996年企业改制时,该企业分成了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两部分。由于集团公司生产工艺较落后、设备老化,离退休人员多,富裕人员分流就业压力大,社会包袱重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暂时性的经营困难。为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支持老国有企业的改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次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经山西省地方税务局(2006)第26次局长办公议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应缴的房产税265297.9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22567.46元给予免征照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