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6]44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6-1-25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转发给你们,各分(县)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