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8]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11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7号政府令),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在原有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地区类别划分的基础上(乌地税函[2005]180号、268号),结合近年来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税政问题和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提出各区、县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的书面意见。
二、市局将于2008年3月17日上午十一时,在市局九楼会议室召开土地使用税工作会议,讨论并汇总各区、县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的意见,请各区、县局业务主管领导和法规科准时参加,不再另行通知。
三、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此要有高度的认识,认清此项工作对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确保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