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函[2008]40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9号令)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州、市局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领会法规、规章的精神;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安排,尽快确定所属县(市)适用税额,并报区局备案;积极研讨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模式和征管机制,加强征管,研讨解决耕地占用税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与新征管软件的匹配衔接问题;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使用土地信息,夯实 “先税后证”的工作基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