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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文号:乌地税函[2007]4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31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

文号:乌地税函[2007]4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31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8月16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下发本办法。

    附件:《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税收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权属转移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的当天。

    二、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主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主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办理房屋权属合法转移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销售合同书;

    (2)原购房发票;

    (3)承受方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其他与权属变更有关的资料。

    2、私房交易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承受方身份证明(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上承载的房屋时,需承受方提供本村农业户籍证明);

    (2)交易合同书;

    (3)原房屋产权证;

    (4)属二次以上交易的房屋需提供上手交易契税税票。

    (5) 其他与权属变更有关的资料

    3、拆迁补偿购买房屋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销售合同书;

    (2)原房屋产权证明;

    (3)承受方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4)拆迁补偿表;

    (5)货币安置协议书;

    (6)其他与权属变更有关的资料。

    4、接受赠与房屋权属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受赠方身份证明(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上承载的房屋时,需承受方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2)评估报告;

    (3)原房屋产权证明;

    (4)赠与公证书;

    (5)其他与权属变更有关的资料。

    5、合法继承房屋权属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

    (2)公证书;

    (3)原房屋产权证;

    (4)公安部门开据的原产权人死亡(失踪)证明书;

    (5)其他与权属变更有关的资料。

    6、经济适用房纳税申报时必须携带的资料:

    (1)承受方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2)商品房销售合同书;

    (3)其他与权属变更有关的资料。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2)承受方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评估报告;

    (4)其他与权属变更有关的资料。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提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纳税人分期付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买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拍卖价作为成交价。

    2、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契税主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参照市场上同类房屋的价格计算征收。

    3、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契税主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5、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或者房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基准价格为准。

    6、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7、对改变土地用途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8、对原属免税范围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按原减征、免征的契税计算价格。

    9、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由提供资金一方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双方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10、对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契税时不应扣除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文件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

    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主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契税主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在税收收入缴款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主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向契税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要求其提供的资料有: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2)有关检查表、补退税通知书或申报表(3)近期银行对账单;(4)税票;(5)其他资料。

    2、契税主管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是否存在。对符合规定的,由分局分管局长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局税政一处审核;

    3、市局税政一处审核完毕后,经市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核实、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主管机关。受理主管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还纳税人,登记《延期缴纳税款台帐》。

    5、契税主管机关应及时清理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纳税期满之日前七天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催缴入库。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契税主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减免税

    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主管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1、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分立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的,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2、减免税的程序

    (1)契税主管机关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政策性减免其他税种,由契税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办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对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分立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的,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2)市局税政一处对契税主管机关转来的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交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符合条件出具减免税批文。属区局审批权限的将审议后符合条件减免税资料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3)契税主管机关接到批文后,通知纳税人领取批文,按照《减免税规程》建立减免税台账,登记减免税情况。

    (4)减免税资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提供的资料:

    (1)上级部门批准购买、承受土地、房屋的批复。

    (2)申请减免契税的请示。

    (3)房屋销售合同。

    (4)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分立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提供的资料:

    (1)申请减免契税的请示及情况说明

    (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的批复

    (3)政府主管部门对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分立企业人员的安置,土地、房产的处置批复

    (4)企业安置人员的情况说明(提供改制前职工名单、现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劳动合同、买断补偿等)

    (5)土地、房屋产权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纳税人(房屋转让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房屋免征营业税需提供的资料。

    (1)契税申报表

    (2)房屋转让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产证

    (4)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房改房)

    (5)购房契税税票(商品房)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纳税人(房屋转让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房屋转让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转让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契税申报表

    (5)房产证

    (6)购房契税税票(商品房)

    (7)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房改房)

    3、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资料按下列情况提交:

    a、转让人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出具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夫妻双方单位证明

    b、转让人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应出具单位退休委员会的证明

    c、转让人属自由职业者的,应出具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秀员会的证明

    d、转让人因调往异地工作而售房的,应出具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所在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明

    e、转让因出国而售房的,应出具公安机关户口籍迁移证明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拆迁补偿免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主身份证

    (2)原房产证

    (3)新补偿房子的房产证

    (4)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六、退税

    1、退税的原因主要有:

    (1)房屋交易未成功,发生退房

    (2)重复征税

    (3)土地面积测算错误,造成多缴契税

    (4)其它原因。

    (二)多征税款的审批权限

    (1)契税主管机关审批权限:多征税款退库,个人退库金额在5万元以下、企业退库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契税主管机关分管局长审批。

    (2)市局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多征税款退库,个人退库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企业退库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分管局长审批,超过以上数额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3)多征税款退还的申请由契税、耕地占用税主管机关受理,应审核退税的资料是否齐全、理由是否成立。审核无误后由分局分管局长签字,属分局审批权限的按程序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上报市局税政一处审核。

    (4)市局税政一处对契税主管机关转来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局分管局长签字退契税主管机关。

    (5)契税主管机关收到已经批准《退税申请表》后,依据审批意见开具《退库申请书》送国库办理退税。加盖“已退”戳记的《退库申请书》一份退纳税人,一份整理归档。计征科将《退库书》纳入税收票证管理。

    契税主管机关上报的退税报告及附列资料:

    1、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报告、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2、退税的审批意见及政策依据

    3、相关的税票、申报表和税务部门的检查表

    七、税务检查

    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检查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检查。

    八、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此前与之不相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主。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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