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2010]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7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财政、地税部门尽快将本辖区内承担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仅限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五种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情况汇总,填写《商品储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下文通知。
附件:市商品储备情况统计表(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