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6]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2-24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