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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发[2006]2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2-14 【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

文号:新地税发[2006]2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2-14

    【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382号),本文自2007年7月17日起全文失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禽流感”疫区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自治区境内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和个人,按照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屋、车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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