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5]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6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1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产权证、房屋大修合同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法规科、管理所应建立大修房屋台帐并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
三、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