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10]1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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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