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06]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2-21
————————————————————————————————————————————
晋中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依照县级市标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请示”。鉴于平遥古城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不宜撤县改市,每年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平遥县依照县级市标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