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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遥县依照县级市标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文号:晋地税函[2006]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2-21晋中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

                               
                     文号:晋地税函[2006]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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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依照县级市标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请示”。鉴于平遥古城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不宜撤县改市,每年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平遥县依照县级市标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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