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04]1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2
自2004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第五条第五款“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属于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除外),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的内容。
此前已审批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的纳税人,优惠政策享受至2004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