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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罗布泊钾盐矿天然卤水征收资源税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函[2004]1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14  一、罗布泊钾盐原矿为天然卤水,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

文号:新地税函[2004]1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14

  一、罗布泊钾盐原矿为天然卤水,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品目征收资源税,税额暂定为0.5元/立方米。

  二、鉴于企业因受卤水中各种成份含量不稳定影响,不能准确提供利用卤水的数量因素,为便于征管,可按产成品硫酸钾折算为天然卤水数量,折算比为1:100。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规定不相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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