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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地税局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文号:伊州地税函[2010]2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22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

文号:伊州地税函[2010]2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22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州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伊犁州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伊州地税函〔2008〕110号)。但各局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一致现象,结合州直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税,应按附征率2%征收个人所得税。连续三个月超出定税标准的须调整纳税定额,调整后的定额,应按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行医业户个人所得税执行15%应税所得率。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伊州地税函[200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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