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函[2010]19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一、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均属于“新税二字[1987]104号”和“新税二字[1989]17号”文规定的“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的范畴。
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35%以上的”,是指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5%以上(含35%)。
三、残疾人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出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相关的审核、管理等办法,均应按照“财税[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六、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