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2010]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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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