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2008]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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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预征标准。根据2008年3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我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暂按1987年各县(市、区)规定税额标准提高4倍预征。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继续比照占用耕地情况执行。
三、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明确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后,具体适用税额与预征标准不一致的,多退少补。
请各地财政、地税部门从促进保护、节约和集约利用耕地,增加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不会增加农民种地的经济负担的角度,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