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发[2007]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6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停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收回并负责销毁。
二、丢(损)失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核销,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