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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文号:晋地税发[2007]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6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

                              
                  文号:晋地税发[2007]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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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停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收回并负责销毁。

    二、丢(损)失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核销,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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