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税一发[2005]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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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免征山西长治国家粮食储备库等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长地税税一发[2005]31号)收悉。经调查核实,山西长治粮食储备库、山西太行锯条厂、山西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天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企业经营困难,多年来一直无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上述企业2002-2004年度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292661.08元给予免税照顾。
特此批复。
附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