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10]2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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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10]206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经研究,对我区境内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盟市、旗县设立的项目部,比照总局有关预分企业所得税规定办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