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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381
核心提示: 文号:内地税字[2010]2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8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文号:内地税字[2010]2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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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10]206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经研究,对我区境内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盟市、旗县设立的项目部,比照总局有关预分企业所得税规定办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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