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9]2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2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地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