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04]2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9/2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