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函[2007]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5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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