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8]2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28 ———————————————————————————————————————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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