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08]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8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2007]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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