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函[2010]1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10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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