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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8  浏览次数:299
核心提示: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21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金华市区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2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金华市区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公布,现将有关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情况明确如下:

  1、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2012年度允许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350元[(45013÷12)×3×12%)]。

  2、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待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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