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吐地行办[2010]1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9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