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9]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6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房标准按照乌地税函[2008]425号文件执行
二、此前符合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已交纳营业税的,可申请办理退税。
三、各区(县)局应及时将相关营业税政策及征管要求通知贯彻执行及告知广大纳税人。
二00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