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流]发[2000]1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7/25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