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