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9]2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2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地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