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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发[2010]2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
 
文号:新地税发[2010]2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199号)规定,现将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5000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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