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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华书店退还增值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6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文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21 在2000年底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
     
文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21
 
 
    在2000年底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退还的增值税,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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