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大财法[2005]3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1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