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税一]发[2000]35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12/26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