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函[2004]2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8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建房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银地税发〔2004〕3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规定。对单位以职工集资的形式自建或委托代建的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销售环节营业税:
1、经房改部门批准建造的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售价按房改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收取;
2、土地是单位自有或国有划拨土地;
3、所建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必须是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