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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建房有关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8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函[2004]2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8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建房营

文号:宁地税函[2004]2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8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建房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银地税发〔2004〕3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规定。对单位以职工集资的形式自建或委托代建的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销售环节营业税:
 
    1、经房改部门批准建造的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售价按房改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收取;
 
    2、土地是单位自有或国有划拨土地;
 
    3、所建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必须是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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