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所)发[1998]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6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局应及时与本地上市公司办理代扣缴事宜,指导帮助企业将职工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发行股票过程中认购职工股的个人进行一次清理,并委托发生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